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3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刘仲健,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C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仲健、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仲健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刘仲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18万元。三、被告***、刘仲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9年12月19日的利息16326.08元(含罚息、复利),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四、被告***、刘仲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费5000元。五、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三、四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3-905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号、房屋面积:128.23平方米、他项权证:(2017)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302号]、3-906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号、房屋面积:128.23平方米、他项权证:(2017)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307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20元,减半收取16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仲健、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刘仲健、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经两次网络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66046.43元已被本院扣划,开取执行费10000元上缴国库,余款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于2021年3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以短信方式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