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一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欣,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李国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康,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莉,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姜海波,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毛忠东,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毛忠东,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王宏,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诉人山东一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及原审被告姜海波、毛忠东、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王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10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一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一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一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12元,减半收取23506元,由上诉人山东一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赖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