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5465号
原告:山东鲁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36698E。
法定代表人:窦洪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祥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数码港,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数码港大厦****21630437855。
法定代表人:毛忠东,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鲁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鲁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72元,由原告山东鲁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显瑞
书记员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