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某某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280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5栋8层。
法定代表人:朱金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C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二、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综合费,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1.2%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当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四、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损失(律师代理费)40000元;五、原告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质押的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签订的项目编号为JNLXXL-2014-G056《政府采购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质押的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签订的项目编号为JNLXXL-2014-G056《政府采购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余额93572.43元,已采取相应冻结扣划措施。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并于2021年10月21日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