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济南厦控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8609号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7121。
负责人:李国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康、陈晓莉,均系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厦控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2544440XF。
法定代表人:王嵬,职务:董事长。
被告:王嵬,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姜海波(系**之妻),女,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1630437855。
法定代表人:毛忠东,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毛忠东,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刘仲健,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王杨,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历城支行)与被告济南厦控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王嵬、**、姜海波、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舜通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历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康康、陈晓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王嵬、**、姜海波、山东金舜通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历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5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28022.51元,共计人民币3278022.51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78022.5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9.7875计算逾期利息,复息以每月逾期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9.7875累计计算;2.判令被告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元,剩余律师代理费另行主张;3.被告王嵬、**、姜海波、山东金舜通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杨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16514元由八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签订(历城支行)流借字(2018)年第11-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95万元,借款用途借新还旧,用于偿还历城支行营业室2017年第01-118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9日始至2019年12月18日止。合同同时约定了借款种类、借款利率、担保、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2018年12月26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王嵬、**、姜海波、山东金舜通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杨签订(历城支行)保字(2018)年第11-14号《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王嵬、**、姜海波、山东金舜通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杨知悉借款用途并自愿对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同时约定了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人承诺、保证责任的承担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018年12月26日,原告依约为被告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提供借款295万元。现被告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已出现多笔借款本息还款逾期的违约情形,截至2020年10月20日拖欠本息3278022.51元。被告王嵬、**、姜海波、山东金舜通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杨亦未主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王嵬、**、姜海波、山东金舜通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杨均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12月26日,农商行历城支行与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本金、利息、利率、逾期利息、复利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的计算收取均做了相应约定。同日,农商行历城支行与山东金舜通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嵬、王杨、**、姜海波签订了《保证合同》,山东金舜通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嵬、王杨、**、姜海波愿为农商行历城支行依主合同与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295万元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为本次诉讼,农商行历城支行与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实际已支付律师费5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农商行历城支行于2018年12月26日向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发放借款295万元整。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载明“金额295万元,到期日2019年12月18日,利率6.525‰”。借款到期后,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未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0年10月20日,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欠付借款本金2950000元、利息328022.51元,共计3278022.51元。2020年10月21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农商行历城支行主张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按照本金29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7875‰计收利息,复利计算为以上个月逾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7875‰累计计算。
本院认为,农商行历城支行与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农商行历城支行按约向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发放借款后,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理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农商行历城支行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支持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八条8.1、8.3约定的标准计算。农商行历城支行要求山东金舜通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嵬、王杨、**、姜海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山东金舜通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嵬、王杨、**、姜海波签订的《保证合同》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山东金舜通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嵬、王杨、**、姜海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厦控电气设备公司追偿。农商行历城支行主张的律师费,有证据证实已实际支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济南厦控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2950000元、利息328022.51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共计3278022.51元;
二、限济南厦控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利息(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9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7875‰计算;复利按月计收,利率按照月利率9.7875‰计算);
三、限济南厦控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律师费500元;
四、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嵬、王杨、**、姜海波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厦控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14元,由济南厦控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毛忠东、刘仲健、王嵬、王杨、**、姜海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       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田田书记员吕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