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某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窦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单位法务部副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C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毛忠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仲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毛忠东,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刘仲健,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仲磊、毛忠东、***、刘仲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仲磊、毛忠东、***、刘仲健银行存款3056177.6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智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芦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