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民初218号
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2号楼12层。
负责人:窦景,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47号数码大厦C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毛忠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9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毛忠东,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毛靖仪,女,汉族,1997年2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刘仲健,女,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毛忠东、毛靖仪、刘仲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毛忠东、毛靖仪、刘仲健的银行存款2920131.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毛忠东、毛靖仪、刘仲健的银行存款2920131.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