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山东省某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号楼1-30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C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3234.2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