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3民初1656号之一
原告: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女,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山东海克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5号楼三层A305、A307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金舜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克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查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书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