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执7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20579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方商务中心5幢34号(10-4)-(10-8)。
法定代表人:林国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普、葛林,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阿凡达供应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1258474)。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86号(12-1)、(12-2)、(12-3)。
法定代表人:夏良。
被执行人:宁波东方明珠电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3020000000268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350-352号。
法定代表人夏良。
被执行人: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8106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350-352号。
法定代表人夏良。
被执行人:宁波夏鑫空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2057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潜龙巷26号259室。
法定代表人夏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阿凡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东方明珠电工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夏鑫空调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阿凡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东方明珠电工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夏鑫空调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房产物业总公司执行款99900元及利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汤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