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06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29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00948-7。
法定代表人董志华。
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宁穿路五号桥,组织机构代码:66555295-0。
法定代表人徐金。
被执行人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18室,组织机构代码:78678106-3。
法定代表人夏良。
被执行人夏良,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张伟姚,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徐金,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夏良、张伟姚、徐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夏良、张伟姚、徐金归还本金4989704.2元及支付利息、罚息,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1933067.3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夏良、张伟姚、徐金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206执1640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兴法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审 判 员 薛天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蒋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