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6)浙0205执1428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阿凡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周艳、***、王利波、霍建设、沈庞栋、韩震宇、黄士勇、唐应军、马宏良: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阿凡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周艳、***、王利波、霍建设、沈庞栋、韩震宇、黄士勇、唐应军、马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05民初0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阿凡达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浙0205执1428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