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31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29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0094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宁穿路五号桥,组织机构代码:6655529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18室,组织机构代码:7867810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男,***年1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2017)浙0206执315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浙0206执31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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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