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3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29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0094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宁穿路五号桥,组织机构代码:6655529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18室,组织机构代码:7867810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男,***年1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014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徐金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徐金银行存款685263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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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