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315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29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0094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宁穿路五号桥,组织机构代码:6655529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18室,组织机构代码:7867810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男,***年1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01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6852639.29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51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0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车轿街45号房地产及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667号1***6室房地产,得款1476000元。被执行人***执结支付到法院人民币3050000元,解除了***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风格城事107号2602室房地产的抵押。另外,被执行人**因为另案处置的房地产,分配至本案有人民币800000元。截至2018年10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326000元。
2018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剩余执行款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做长期和解终结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6执31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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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记员余今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