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3158号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295号,组织机构代码:5670094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宁穿路五号桥,组织机构代码:6655529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218室,组织机构代码:7867810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男,***年1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014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利合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鑫龙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浙0206执315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852639.2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