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22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
法定代表人:田好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本院在执行**与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9年5月27日与被执行人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322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门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