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金塔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普洱万力建筑有限公司、孟连金塔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827民初421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孟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万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五一路步行街C区二楼10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孟连金塔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海关路汽摩城2幢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7748262043p。
法定代表人:罗成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孟连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孟连县。
被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澜沧县。
原告***与被告普洱万力建筑有限公司、孟连金塔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普洱万力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普洱万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兵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