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博迪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4民初1954号
原告: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安博迪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原告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博迪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