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506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
讼
参
加
人
原告:陕西鑫蕊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总经理。
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
基本
情况
原告陕西鑫蕊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鑫蕊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
依据
及
主文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蕊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蕊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8696元,减半收取4348元,由原告陕西鑫蕊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王江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院印)
法 官 助 理 马笑啸
书 记 员 吴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