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2民初2057号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碾伯镇汉庄村5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965952。
法定代表人:祁芬清。
被告: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683871429C。
法定代表人:高飞。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9元,由原告海东市乐都区芬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长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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