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4执异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聚宝村张官组

负责人:张启华。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秦家村许家组

负责人:窦跃军。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东段北侧

负责人:刘家欢。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东兴村**

负责人:张清治。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麻张村罗家组**

负责人:马治国。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柳家村剑桥公馆东侧200米路**/div>

负责人:马江辉。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北路**展大大厦****v>

负责人:陈健国。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官路村**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雷杰。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道办官路村**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郭卫平。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宏丰村新民组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焦振国。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颜宏。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延凤路西段北侧(区粮食总公司住宅楼******)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周永新。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西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薛艳莹。

第三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永力组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杨金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申请执行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陕0114执710号,现案件正在执行中。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以上第三人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是生效判决执行力的扩张,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做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案件正在执行,对被执行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尚在调查中。即使被执行人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权,亦应直接执行其分公司财产,无需追加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故,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对其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项 军

审判员 阮建锋

审判员 王惠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谷翔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