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1578号
原告:西安固海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固海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西安博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固海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固海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固海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57元,减半收取为16628.5元,由原告西安固海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