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3执1866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冻結扣划了被执行人资金,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房产。因申请人不申请评估、拍卖、抵付房产(烂尾楼),有关政府、政协多次协调未果,该案无法推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申请处置房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