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云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云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02民初472号
原告:**。
被告:西藏云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杨某。
原告**与被告西藏云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海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索朗德吉
书 记 员 旦增罗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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