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云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与西藏云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2877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西藏云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罗布林卡**德丹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33225。
法定代表人:赵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西藏云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达 娃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姜玉洁
书  记  员   巴 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