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云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创建材销售部等西藏云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告知书 (2021)藏01执异23号 西藏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创建材销售部、西藏云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藏0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同创建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西藏云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藏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对本院作出的(2021)藏01执234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西藏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履行到期债务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