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凯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凯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1执39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执行人:常州市凯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凯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凯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澄滨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凯斯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23921.9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54元。因被执行人凯斯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8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凯斯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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