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

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04执保83号
申请人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在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的618409.84元应收债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川0304财保1号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在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618409.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法官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赵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