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

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04财保1号
申请人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在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的618409.84元应收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保单号:2076404852021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在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的618409.84元应收债权。 案件申请费3612元,申请人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垫付。申请人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申请费在诉讼或仲裁中一并处理;如申请人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自贡市华瑞过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健
法官助理  卢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