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里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1民初1078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2436J),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1幢0105、0106、0801、0901室。
主要负责人:祝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86819498L),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环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918X1),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平。
被告:宁波锦里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69674-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28弄2号(1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64119J),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一区中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锦里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华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锦里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华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1 1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刘 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七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