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里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北执民字第976号
申请执行人任钢,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宁波锦里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37号天润商座1幢1号(4-5),组织机构代码:57369674-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钢与被执行人宁波锦里楼宇设备有限公司[(2014)甬北商初字第0030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履行方式及标准达成一致,申请人亦不接受法院提出的合理的履行方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97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