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宝兴印业有限公司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宝兴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4民初4190号
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市宝兴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宝兴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合计2345元,由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