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4民初158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90213210。
负责人:傅林,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理(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伟国,该分行员工。
被告:温州市宝兴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信用代码:9133032714581498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曾用名“朱雪吟”,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男,1943年3月25日,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市宝兴印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宝兴印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诉。
本案诉讼费10540元,减半收取527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