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峰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02财保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56532374L。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艺耀,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戈,九江银行宜春分行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金峰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664779846H。
法定代表人:龙小英。
被申请人:江西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78837645J。
法定代表人:唐小平。
被申请人:宜春青花瓷景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711965968。
法定代表人:杨欢。
被申请人: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1612023679。
法定代表人:潘强。
被申请人:陈金生,男,汉族,1952年7月28日出生,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申请人:汤包连,女,汉族,1954年1月25日出生,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申请人:陈石平,男,汉族,1974年3月9日出生,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申请人:罗娟,女,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申请人:唐小平,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申请人:黎晓红,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申请人:潘柏全,男,汉族,1967年03月21日出生,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申请人:高外华,女,汉族,1973年05月15日出生,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于2018年2月9日向宜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金峰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青花瓷景观装饰有限公司、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生、汤包连、陈石平、罗娟、唐小平、黎晓红、潘柏全、高外华银行存款9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3月7日,宜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函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赣090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金峰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青花瓷景观装饰有限公司、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生、汤包连、陈石平、罗娟、唐小平、黎晓红、潘柏全、高外华银行存款9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于2018年3月26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金峰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青花瓷景观装饰有限公司、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生、汤包连、陈石平、罗娟、唐小平、黎晓红、潘柏全、高外华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金峰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青花瓷景观装饰有限公司、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生、汤包连、陈石平、罗娟、唐小平、黎晓红、潘柏全、高外华达成了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金峰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春青花瓷景观装饰有限公司、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金生、汤包连、陈石平、罗娟、唐小平、黎晓红、潘柏全、高外华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晓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