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02民初3385号
原告:***,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代理人:熊福荣,宜春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万载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向原告***赔偿93000元,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曹昆
审判员易维维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