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922民初587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阳乐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16120236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下称原告)诉被告***(下称被告)、第三人万载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9月26日,被告将承包的***湖小区外墙漆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合同。后原告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外墙漆工程,总工程款为72万元。但被告只支付了18万元,剩余54万元一直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5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我承包***湖外墙粉刷工程之后转包给***,原告组织人员对7、8号楼施工,但是只是粉刷打底,之后因原告未支付工人劳务费,导致工人罢工,工程无法正常完工。后来***支付了工资和材料款,因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后一分钱都未支付,所有的施工人员和供应商都不愿意和原告继续合作,被告只能自己接手施工。 第三人辩称,我公司与本案原、被告没有合同关系,我公司只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至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我公司不清楚。4、5、6、7、8号楼的外墙漆没有完工,也没有结算。即使原、被告之间有合同那也是非法的,需要等待结算验收合格后才能付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将所承包的万载县***湖小区住房的别墅区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原告。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湖小区外墙涂料工程委托乙方施工;承包范围为***湖小区别墅外墙涂料;工程造价为墙面单价36元/平米、做角36元/平米、装饰阳角不计价,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完成打底后支付总工程款的40%,质感漆喷涂完成后付至总工程量的70%,竣工结算后付总工程量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进行7、8号楼外墙涂料施工过程中,因其未支付材料款和施工人员工钱,导致施工人员罢工,工程被迫中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拖欠的工钱和工程款,之后所有外墙涂料工程都由被告组织人员施工完成。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了18万元工程款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外墙涂料工程合同》、被告提供的调查***和***的笔录、***的领条、辛洪浪、***、***出庭作证的证言为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和本院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三人承包了***湖小区的相关过程后,将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被告,原、被告又签订《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对***湖小区别墅外墙进行涂料施工,被告支付工程款,该合同实为建筑施工合同,被告为转包人,原告为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原、被告均为自然人,没有相关施工资质,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原告承包的外墙涂料工程实际只施工进行了一部分,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金额,却自认被告已经支付了18万元工程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4万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保全费400元,共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