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02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
法定代表人王传红。
委托代理人闫剑平,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薛硕,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
法定代表人黄玉勇。
申请执行人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12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89000元;被执行人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从2013年11月23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8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计算;被执行人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50元、执行费1510元,由被执行人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625.50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从2013年11月23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8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计算。
三、被执行人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员 马晓曦
执行员 王 平
执行员 肖 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