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

无锡天奇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天奇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7-29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商初字第0377号
原告无锡天奇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强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束仁杰,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云鹏,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传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奇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公司)与被告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奇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0.5元(此款已由天奇公司预交),由天奇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贝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