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初字第0377号
原告无锡天奇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奇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公司)与被告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奇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0.5元(此款已由天奇公司预交),由天奇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