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云天宏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庆云天宏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庆云天宏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4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庆云天宏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平知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庆云天宏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6年4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庆云天宏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知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
执行员***
审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