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3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603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庆***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90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9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执行费。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90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9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2021年1月1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2月2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商业用房,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面积14.51平方米),本院予以查封,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0年1月1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工程款790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9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执行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查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初琳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廉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