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82执1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建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2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767739.91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
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
书及履行义务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
执行人 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
执行人 亦 不 能 提 供 被 执 行
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
审判员刘虎
代理审判员薛伟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商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