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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6700号
原告:***,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农创大汶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楼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RR6G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二洼村永和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LRYJ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农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4号院4号楼4层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7C0Rather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丰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新泰市开发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9805940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1408264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农创大汶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山东天兴能源有限公司、新农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丰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