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新泰市新农创大汶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6700号 原告:***,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农创大汶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楼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RR6G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二洼村永和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LRYJ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农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4号院4号楼4层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7C0Rather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丰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新泰市开发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9805940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1408264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农创大汶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山东天兴能源有限公司、新农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丰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