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4财保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被申请人:闫丽鹏,男,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申请人:河南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7089408XP,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南鲁堡。
法定代表人:孟**,任总经理职务。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车辆型号为:山东临工牌铲车一辆,(车架号为:LG953>C900393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车辆型号为:山东临工牌铲车一辆,(车架号为:LG953>C900393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程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