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6157号
原告:***,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猛,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明星,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
被告:北京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艾晋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致江,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
负责人:耿纪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赵明星、北京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晓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郝晓萌
书 记 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