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8508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447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