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111号
申请人:泰安凤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天龙大厦A座4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显,***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447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安凤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485366.59元为限冻结户名北京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账户为×××,户名北京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分行银河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485366.59元为限冻结户名北京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账户为×××,户名北京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分行银河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二千九百四十七元,由泰安凤海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胡 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