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8281号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村5号。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村委会副书记。
被告:北京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447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北京筑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调解,人民调解员***担任记录,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