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211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06月12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3年04月10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8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高 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佳航